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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自考网> 试题题库列表页> 2013年11月10日,张某与某汽车部件公司签订了《劳动合同书》,约定:张某 在某汽车部件公司从事设备管理工作,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6 年10月16日止,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。作为该合同附件的《补充协议》约定:合同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。2014年4月18日,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 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,向张某发出《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》。张某遂提起仲裁,请求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违约金。关于本案,下列说法的是( )
2016年10月劳动法
卷面总分:分 试卷年份:2016 是否有答案: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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