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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自考-国际经济法概论 考试- - 知识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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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国际经济法: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,是一个独立的、综合的、新兴的

法律部门。

2 .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

主体 :不仅包括国家、国际组织,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。

调整的对象 :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,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

与 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

渊源 :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,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。

3.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:

(1)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:市民法和万民法(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)

(2)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(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,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

巨大变化)

*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

*国家干预经济

*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

(3)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

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。 1944 年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》 、《国际复

兴开发 银行协定》,1947 年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》 ,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。标

记国际社会进入 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。

***

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。

***

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。

***

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。

4.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

(1)国际法方面的渊源:国际经济条约;国际惯例;联大规范性决议

(2)国内法方面的渊源:

统一制: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。如,美、英、德、日本

分流制: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,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。

发展中国家。

5.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

(1)国家经济主权原则:

1974 年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》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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